大学生就业法律问题及应对方式
来源:就业信息网   作者:就业信息网   点击数:   日期:2019-11-01   字体:【

1.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于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签订了劳动合同却不将劳动合同交给劳动者本人

《劳动法实施细则》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送达职工的,视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能不能收费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物)、保证金(物)和押金(物)。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财物”,否则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将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4.试用期解除合同是否需要支付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对照法律条款可以看出,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是不能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的。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属于非法辞退的情况下,即无理由单方辞退或者没有经考核直接主观判定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下解除劳动关系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可以以非法解除为由主张赔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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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中医药大学护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