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医药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来源:山东中医药大学学生工作处   作者:   点击数:   日期:2017-03-22   字体:【

山东中医药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校研字〔201410

 

为了加强校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把研究生培养成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层次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山东中医药大学研究生管理实施细则》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一、研究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及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察看期满已改正错误,有较好表现的,可按期解除;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者;煽动闹事,扰乱学校和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犯国家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下列处分:

1.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属于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者,开除学籍。

五、盗窃或诈骗国家、集体、私人财物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有意破坏公共财物和私人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策划打架、参与打架或为打架提供凶器、作伪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引进社会或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肇事者,从重处罚。

八、以钱物为赌注,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对首次参与赌博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次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走私、贩卖、运输、吸食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严禁传播、制作、出租、收看淫秽物品,如有以上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十一、与异性非法同宿或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二、有流氓行为,道德败坏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写恐吓信、敲诈、威胁他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1.在餐厅、食堂、宿舍或其它公共场合酗酒、哄闹、摔砸物品等扰乱公共秩序的;

2.有意扰乱课堂、会场等场所公共秩序的;

3.违反学校有关管理条例者;在宿舍私用电炉等电热器,违章用电,私拉电线,拆装用电设备的;

4.对教师、领导或其他有关人员进行人身攻击或无理取闹的;

5.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的;

6.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

7.伪造数据或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的。

十五、违反消防管理条例规定,引起火警者,除赔偿损失外,处以警告处分;造成火灾者,除依法追究责任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六、对一学期内累计旷课属下列情况者,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1.旷课累计达36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累计达6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累计达72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累计达84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累计达108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临床轮转及专业实践期间出现旷工、旷课情况,按每日6学时计,参照以上办法处理。

十七、违反考场纪律、作弊的认定及处理

(一)违反考场纪律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违反考场纪律(简称违纪,下同):

1.无故旷考;

2.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非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参加考试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3.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4.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5.监考人员警告后,考生间仍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6.擅自将试卷带离考场;

7.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8.让他人窥视抄袭自己的试卷,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相关的资料;

9.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10.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有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有上述第17项违纪行为之一者酌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有上述第810项违纪行为之一者,酌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对第12项违纪考生做出处理后,可准其随下一年级参加重修考试。有上述310项违纪行为者,该课程成绩以0”分计。

(二)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参加考试;

2.抄袭他人试卷;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4.借故离开考场与他人交谈或看有关资料;

5.偷换试卷;

6.使用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传送或接收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信息;

7.替他人答卷、考试或找人替考;

8.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

9.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  

10.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者,该课程成绩以0”分计,酌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纪作弊处理程序

    1.违纪作弊行为应以监考人员的当场认定为准。监考人员应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作弊主要情节在《考场记录》中如实记录或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名,连同试卷和物证一并在该课程考试结束1天内交研究生处。

2.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考人员应在《考场记录》上签名。

3.学院在核实认定考生违纪、作弊事实和情节后,自考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研究生处。

十八、有下列之一者,加重处罚:

1.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的;

2.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3.屡教不改或第二次违纪的;

4.一人同时有两项以上错误的。

十九、受处分的研究生在被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加校内各种评优。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不得授予相应学位。

二十、受留校察看一年处分的研究生,由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察看期不能少于六个月);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违纪者,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应届毕业研究生的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不少于六个月。

二十一、处分决定应归入本人档案。

二十二、研究生发生违纪事件,应由所在学院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研究生处审核,由分管校长批准后发文执行。

二十三、在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研究生的陈述和申辩,处分决定书要送交受处分的研究生本人。研究生申诉必须在接到处分决定书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有关部门应及时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本人。

                                      2017-03-22转自山东中医药大学学生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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